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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(十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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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四條 有本辦法第七十二條、第七十三條規定的違法行為之一,經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,依照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定處理。
第七十五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給予警告;情節嚴重的,有違法所得的,沒收違法所得,并可以處以不超過違法所得3倍以內、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,沒有違法所得的,可以處以1萬以下的罰款:
(一)低于成本報價構成不正當競爭的;
(二)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;
(三)擅自將政府采購合同分包的。投標人有前款第一項情形的,中標無效。
第七十六條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,給他人造成損失的,依法承擔民事責任。
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本辦法第五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,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情節嚴重的,給予警告,并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七十八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有關招標投標管理辦法,由財政部另行制定。
第七十九條 政府采購貨物服務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,由財政部另行制定。
第八十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預算單位是指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,向本級財政部門申報預算的國家機關、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。
第八十一條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。
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。財政部2004年8月11日發布的《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》(財政部令第18號)同時廢止。